亳州十八中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
一、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,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,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,特制订本细则。
第二条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,学校每年从事业性收入中提取3%-5%作为校内资助资金,专款专用,用于校内奖学金、校内助学金、校内特殊困难补助、校内免学费和校内勤工俭学等校内资助项目。
第三条 本规定资助的学生,是指我校高中学段在校在籍学生。
第四条 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本条例具体规定的学生,经本人书面申请,学校审批,校内公示后无异议,可获得校内助学金、校内特殊困难补助、校内免学费等资助;奖学金根据学校制定的奖学金发放实施细则评定;校内勤工俭学根据学校勤工俭学实施细则而定。
第五条 校内资助原则上每学期办理一次。
二、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
第六条 享受校内资助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,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,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至少享受200元校内助学金。
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学期开学第一周,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,如实详述家庭经济状况,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享受。
第八条 对受助学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认定,无需开具相关证明材料。
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书送交本班班主任,由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,评议结果由年级统一送到资助中心,由资助中心组织复审。复审必须严格、公正、公平、公开。复审的内容包括:
(1)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;
(2)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;
(3)在校表现是否良好,生活有无奢侈现象。
第十条 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退回该申请。对申请符合条件的,由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公室拟定资助意见,上报亳州市教育局资助中心,经亳州市教育局资助中心批示后,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。
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,由学校财务室申请资金,委托银行发放资金。
三、资金管理
第十二条学校单独设立校内资助预算,预算资金为全年事业收入总额的3%-5%,所有资金通过打卡发放,不得变现为实物,不得代充为饭卡金额。
第十三条 财务室工作人员及时做好校内助学金资金的记账、对账工作,做到专款专用,任何人不得挪用该资金,所有原始凭证一律保存在学校财务室。
第十四条 资助中心工作人员做好原始审批资料的整理、装订和保管工作,并复印原始凭证存档备查。
第十五条 校内资助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,申请人及学校资助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。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,徇私舞弊。
第十六条 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。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的,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,并退还已经领取的资助金。
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、中饱私囊的,由学校予以处分,涉及犯罪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,将视情给予暂缓资助甚至取消资助资格处理。
第十九条 校内资助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考评和班集体、班主任工作考评体系,计入量化总分。
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亳州市第十八中学所有。